《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为规范内蒙古的农业灌溉节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填补了全国农业灌溉节水法律方面的空白。
新制定的农业节水灌溉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对农业灌溉节约用水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即“指在农田、牧场、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二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节水管理工作职责,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灌溉的统一管理和水政监察;三是引入水的使用权转让理论,允许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四是建立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得验收启用”;五是明确了节水灌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六是拓宽了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渠道,明确所需资金,按照受益者合理负担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筹集。该条例的发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内蒙古的农业灌溉节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