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调整
本报讯 (记者张雪娇)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通告指出,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总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分类目录包括两大部分,即目录和业务界定。与2010年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第一部分目录内容中。一是在原有“计算机用户”的基础上,新增加“手机用户”这个服务对象,把“移动互联网”包含到公共互联网范畴中。二是明确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概念,指出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