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
随着《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将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并分两步走:从5月1日起中国首先对外商投资者设立零售企业进行开放,而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的规定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此前早些时候予以公布的。
据介绍,该《管理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 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本办法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对设立分销企业的条件、申请程序给予了明确。
设立分销企业的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者设立零售企业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对于批发企业,《管理办法》指出,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 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办法特别指出,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分销企业的程序
在外商投资申请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时,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其中,项目建议书包括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管理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