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用水收费制度相伴而生。早在公元前2世纪,四川都江堰灌区就执行了每亩水田缴纳5kg稻谷的水费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水利部门的努力进取,水价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经历了从公益性无偿供水到政策性低价供水、从低价供水到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从收取水费到明确供水是一种商品,按照商品价格管理等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1965年
建国初期,以公益性供水为主,基本不收取水费,无水价可言。
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提出《水费征收和管理的试行办法》,开始改变无偿供水的状况。
1965年10月13日,国务院以(65)国水电字350号文批转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水价制度的重要文件,它确立了按成本核定水费的基本模式。
第二阶段:1965年到1985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水利工程均不计收水费,水费征收没能步入正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1980年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国务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企业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费,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省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始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水价改革工作开始起步,1980年,水利部组织了大型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调查,在调查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水的商品属性”概念,为有偿供水奠定了理论基础。
1982年中共中央第一号文件指出,“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水费”。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从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水费办法》从理论上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属于商品的概念,供水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水费定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费办法》仍是我国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规范管理水利工程有偿供水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阶段:1985年到1997年
1985年《水费办法》颁布以后,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本地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应文件。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收费的重要法律规定,是依法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制度的基础。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水利部制订了《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试行)》,促进了水价改革工作。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水利产业政策》,它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货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以及“根据工程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此后,我国的水价改革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1985~1997年,我国平均水价有了大幅度提高,但1997年水价水平仍未达到供水成本,供水成本回收率依旧很低,主要因农业供水成本回收率太低所致。
第四阶段:1997年到目前
近年来,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利部的领导下,水价改革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力度不断加强。
首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了国家商品价格管理体系。国家计委已明确由价格司负责具体管理水利行业的水价、电价,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对水价的管理体制逐渐理顺。同时,水利行业内部的价格收费管理关系也在逐步理顺。
其次,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在国家《水价办法》未出台前,各地在认真贯彻《水费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水价办法。许多省已将“水费标准”改为“水价”,为正式出台水价办法奠定了基础。
第三,水价几经调整,水价水平逐步提高。
第四,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2000年财政部两次发文明确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这是我国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如今,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其商品属性得到各方面的认可,水价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水费收取办法也逐步完善,水费收取率平均由1984年的30%提高到目前的50~60%左右,水费已成为许多水管单位的重要经济来源,水管单位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不足的矛盾有所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