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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出台 今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水利报

2002-02-20

  《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日前出台,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中国成立以来,合肥市先后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70座、机电排灌站700多处,建筑输水渠道1.72万公里,圩堤0.22万公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投入少,现有的水利工程老化,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综合效益发挥不理想等。

  《条例》规定,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任何单位不得违法侵占;对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溉水源和排灌设施的,除必须经批准外,占用者还应兴建替代工程,不能兴建的,应按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水利工程可以进行租赁、承包、拍卖和转让。同时规定,国家和集体拍卖回收的资金应当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境外投资者可以参股、控股、收购、兴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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