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批复强调,“十五”期间,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
为加强对太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国务院日前批复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要求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批复强调,要确保2005年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好转,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明显改善,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应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总磷指标分别提高一类达到地表水四类或五类水质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现状基础上消减10%~25%。
批复指出,《计划》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太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污、清淤、引水、节流等有效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三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批复强调,要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发挥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要逐步收取垃圾处置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应由企业自筹为主,并从地方技术改造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要加快《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证,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
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十五”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