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大事记(1991—2002)
1991年6月1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实行。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施行。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7月—10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第一次著作权法执法检查。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分别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2年9月14日—15日,中国版权制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江泽民主席会见前来参加会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等外宾。
1992年9月25日,为适应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新要求,国务院颁发《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992年10月29日—11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邻接权发展合作常设委员会举行第十次大会,中国代表团以正式成员身份出席,代表团团长被选为本次委员会主席。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诞生。
1993年7月,北京市中高级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著作权案件与工业产权案件归口统一审理,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基本上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即第三民事审判庭。
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深入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审理著作权案件作出司法解释。
1994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5年2月26日,经过长达20个月的谈判,中美两国代表在北京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1995年4月10日,第一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1995年8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1999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通知。
199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美著作权纠纷。
1996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
1996年12月2日—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外交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团长当选为会议副主席。
1997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7年3月24日—28日,第二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广西北海召开。
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对一家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4月17日国家版权局还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国家版权局首次通过听证程序后实施的行政处罚。
1998年4月9日—11日,国家版权局举办第一届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到2003年共举办了五次。
1998年9月2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6日,北京市版权局对一家因销售盗版制品的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拒绝交纳罚款,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1999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侵权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200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2000年5月18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广东省扫黄办联合举办“打击盗版——中国2000大行动”,一次销毁盗版光盘500万张。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制定《关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文件。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2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年4月,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为正部级单位,名称改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石宗源同志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1年8月29日,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署机构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该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要求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2001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国家版权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宣传贯彻著作权法座谈会”。
2001年12月13日,朱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视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朱总理在讲话中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是国际惯例。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优秀的正版出版物被盗版产品占据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中国就永远实现不了现代化。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2年5月27日—28日,中国版权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办。中国版权协会前身为中国版权研究会,成立于1990年3月9日。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9月9日—11日,为贯彻新著作权法和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10月15日实施。
2002年10月25日,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在京正式成立。
2003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视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他在讲话中指出:对于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物,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打击,严厉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不能只停留在没收物品、经济罚款上。
2003年3月26日—28日,第三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重庆召开。这次会议提出版权保护要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